套代购走私犯罪相关问题解答

  • 作者:宣传部
  • 来源:宣传部
  • 浏览数:2836
  • 发布时间:2023-05-04

一、什么是套代购走私犯罪?

  所谓的“套购”,是指以销售牟利为目的,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品的行为;所谓的“代购”,是指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。

  “套购”行为由于违反了离岛免税购物“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”的强制性规定,因此一定是违法的,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犯罪,而“代购”行为则不然。代购可分为两种:第一种情形,本人不以转销牟利为目的,为亲朋好友代为购买,或者本人购买后送给亲朋好友。这种情形并不违法,如果超过免税购物额度,在免税店购买时补缴了关税及其他税费就可以正常离岛。第二种情形,以转售牟利为目的,利用本人的额度,为他人购买免税品。与前面的“套购”行为一样,这也是违法的,情节严重的,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。

  详言之,法律禁止的是以下这三种情形:第一种,有偿代购。即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,为“套代购”团伙购买、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;或自己购买离岛免税品后在境内转售牟利的。第二种,组织代购。即组织“水客”进行“套代购”,该类行为是套代购行为的高级形态,组织性较强。第三种,中介行为。即为“套代购”团伙提供贷款、资金、账号、发票、证明,或者为其提供其他方便的行为。

 

  二、套代购走私犯罪一般会判多久?

  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4〕10号)第十六条的规定,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,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“偷逃应缴税额较大”,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“偷逃应缴税额巨大”,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”,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此外,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,构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,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也就是说,曾因套代购走私被海关作行政处罚处理后,即使第三次的偷逃应缴税额不足十万元,仍会被认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。

 

  三、缉私局撤案或检察院不起诉的后果?

  尚未构成犯罪的,海关(缉私局)会对有关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
  根据《海关法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行为人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纳税款,运输、携带、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、物品进出境的,是走私行为,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、物品及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罚款。

  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七条的规定,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,以藏匿、伪装、瞒报、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,运输、携带、 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、物品进出境的,是走私行为。根据第九条的规定,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,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、物品的,没收走私货物、物品及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。

  也就是说,构成走私行为的,海关(缉私局)会处以没收走私货物(离岛免税商品)及违法所得,并处偷逃应缴税款3倍以下罚款。但一般来讲,违法行为人被查获时,套代购的离岛免税商品大都已销售完毕,仅剩余较少部分,对于已销售的商品,海关(缉私局)会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追缴有关已售离岛免税商品的等值价款。

  举例来说,一般离岛免税商品的综合税率在20%左右,套代购了30万的货物,偷逃的应缴税款在6万元左右,假设其中5万元左右的货物尚未销售(对应1万元左右的偷逃应缴税款)而被海关(缉私局)查扣,剩余的25万元左右货物对应的等值货款将被追缴。

  

 

四、我帮他人组织“人头”,或协助老板转账,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

  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,以共同犯罪(或违法)论,包括但不限于拉拢人头、发布广告、带队(领队)购物和离岛、协助转账、帮忙记账等,都会根据个人的身份、地位、作用进行区分主从犯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收购他人套代购的商品是否是犯罪?

  向走私人直接收购走私货物的,属犯罪(或违法)行为,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,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 物、物品,数额较大的,以走私罪论处,并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及《解释》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处刑罚。尚未构成犯罪的,根据《海关法》第八十三条及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八条的规定,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、物品的,按走私行为论处,并根据《海关法》第八十二条及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九条的规定处罚。